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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刘石成与福安市盈海船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算)

(2014)安法民清(算)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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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石成,男,汉族,1952年2月1日出生,住福安市。被申请人福安市盈海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锦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青荣,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依据申请人刘石成申请裁定受理福安市盈海船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被申请人福安市盈海船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公司财务账册,申请人刘石成主张该财务账册未能体现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能作为清算依据,并提供买卖合同等予以证明。经查,被申请人福安市盈海船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至9月期间曾多次对外买卖船舶,但上述船舶买卖的收支等均未入账,且被申请人亦认可虽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实际经营项目均由公司股东与他人经手,款项收支亦未作为公司账目予以做帐登记。

本院认为,公司的账册、文件系公司强制清算的客观依据,但被申请人福安市盈海船业有限公司所提交的相关账册文件无法体现公司的实际财务、财产状况,无法依此进行清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安市盈海船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申请人刘石成可以向公司的控股股东主张有关权利。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林清审判员:杨胜代理审判员:王少金

书记员:林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