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执行人李金奎,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2211973********,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滩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富贵路**房产局大楼**。法定代表人卢伟耀。被执行人海口竞业实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珠江广场帝都大厦****。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金奎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滩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海口竞业实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0月11日向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中心送达本院(2012)海执查字第8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北海市贵州路西银苑小区41幢2号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至李金奎的名下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文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赖铭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