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邱金粼,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尤玉英,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邱金粼、尤玉英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30日以被申请执行人邱金粼、尤玉英于2002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2004年5月2日生育壹男孩,2013年5月30日违法生育壹男孩。属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狮人口征决(2013)第09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向被征收人邱金粼、尤玉英征收社会抚养费64172元,被征收人邱金粼、尤玉英应于2013年9月29日前向石狮市锦尚镇人民政府缴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人口征决(2013)第09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8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邱金粼、尤玉英。被执行人邱金粼、尤玉英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社会抚养费。
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人口征决(2013)第09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法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邱金粼、尤玉英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邱金粼、尤玉英必须于2014年1月6日前把拖欠的社会抚养费64172元及滞纳金交到本院(祥芝人民法庭)。三、被执行人邱金粼、尤玉英在上述期限内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863元,由被执行人邱金粼、尤玉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苏跃斌审判员:郭清漂代理审判员:李少雄
书记员:叶少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