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友先,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肖斌,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
申请执行人马友先与被执行人肖斌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狮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肖斌应赔偿马友先各项损失21789.0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17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飞跃审判员:谢良荣审判员:邱长途
书记员:黄绍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