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明灿,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12月7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0年6月18日、2011年3月3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十一日、十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7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刑诉(2013)2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明灿、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明灿、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4月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明灿窜至石狮市汇龙酒店将1克毒品“冰毒”贩卖给被告人罗某某。2、2013年4月20日、22日,被告人刘明灿先后两次在石狮市群英中路泊捷酒店905号房间将毒品“冰毒”共17.4克贩卖给许某某。3、2013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石狮市盛佳宾馆门口将0.35克毒品“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熊某;同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经事先联系好毒品交易事宜后窜至石狮市如家酒店楼下将0.32克毒品“冰毒”贩卖给熊某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4、2013年4月23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公安机关安排下,通过电话向被告人刘明灿求购2克毒品“冰毒”。随后,公安机关在石狮市华林酒店1119号房间将准备在此交货的被告人刘明灿抓获,并查获毒品“冰毒”2.12克。公安机关随后还在被告人刘明灿租住的石狮市泊捷酒店905号房间查获毒品“冰毒”8.43克。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刘明灿、罗某某的尿液经检测均呈阳性。被告人罗某某于2013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明灿。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熊某证言,证实他向公安机关举报并配合公安抓获罗某某的经过。2、证人丰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19日23时许,他在石狮市华林酒店1119号房间开房,他用电话拨打“阿灿”的电话,问他一个冰毒多少钱,他说要300元,就叫他拿一个冰毒到1119号房间,过了一会“阿灿”就来了,他拿了一包冰毒给他,具体多重他没有称,他就给了他300元,然后他就和“阿灿”在房间里面吸食毒品,过了一会他打电话给李锦洲来他的房间一起吸食。2013年4月23日2时许,关于公安机关在石狮市华林酒店1119号房间查获我们赌博时在门后面的那个沙发缝隙发现的那包冰毒,他没看见是谁把那包冰毒塞到沙发缝隙里,但是当时是“阿灿”在那沙发旁边,当时我们赌博的人都没有毒品,只有“阿灿”有,所以那包东西应该是“阿灿”的。3、证人肖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22日3时许,她和“阿灿”还有她朋友在石狮市民生路星期天宾馆“阿灿”开的房间里,好像是209房间用扑克牌玩“妞妞”,当时“阿灿”输了大概一两百元,她赢了一百多元,但钱她还没拿到。“阿灿”就拿出冰毒,我们三个人开始吸冰毒,因为“阿灿”玩“妞妞”输她钱,她吸他的冰毒就没算钱。4、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她向“北仔灿”购买过两次毒品,第一次是2013年4月20日13时许,她用电话打给“阿灿”,跟他说她要买10个冰毒,他说可以,叫她来石狮市泊捷酒店。她在泊捷酒店905房间跟“阿灿”买了1800元的一袋冰毒。第二次是2013年4月22日晚上,他发短信给“阿灿”说她要10个毒品,他回复她说去石狮市767娱乐场所门口再给他打电话。在半路上,他发短信给她说叫她到石狮市泊捷酒店楼下。她泊捷酒店905房间跟“阿灿”买了1800元的一袋冰毒。他卖给她的一袋冰毒连同包装袋大概有11克,袋子有2.3克左右,她买的冰毒被她一些在KTV喝酒认识的朋友吸食掉了。5、证人谭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19日晚上7点多,有一个男子持张令的身份证来我们酒店前台办理登记住店,房间号是706。该人于2013年4月20日上午7点多从706换至905住,至今没有退房。2013年4月24日公安机关有到905房间搜查。6、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两三年前他就向“阿灿”买过毒品,后来“阿灿”被抓了直到去年才放出来,两、三个月前听说“阿灿”又再做贩卖毒品这个生意他才与他联系上再次向他购买。他都是向“阿灿”购买冰毒,一般是三天购买一次,每次购买200块钱0.5克,拿过来的时候都是装在小小的那种白色塑料袋里面,他最近一次向“阿灿”购买冰毒是八九天前,具体哪一天他记不起来了,下午四、五点的时候,在英林建设银行门口向“阿灿”购买了200块钱的冰毒,过后这几天他也打过阿灿的电话想向他购买,有时他说在石狮没空,有时阿灿下来打他电话他在睡觉没接到。7、证人邓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在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精英网吧旁边的游戏厅以600元的价格跟“阿灿”买了3克的冰毒。这些冰毒自己吸了一点,剩下的就是25日贩卖毒品被抓获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扣押了。8、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证实刘明灿、罗某某的归案经过及本案侦破过程;熊某系工作关系。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明灿、罗某某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10、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分别证实被告人刘明灿的前科情况。11、扣押清单,证实在罗某某处扣押二小包疑似冰毒白色透明晶体、一部诺基亚5230型银色手机;从刘明灿处扣押三小包疑似冰毒(从泊捷酒店905查扣的)、一包名为张令的身份证、一部银色加黑色外壳步步高手机。12、称量笔录、毒品实物上缴收据及有关照片,分别证实在石狮市子芳路如家酒店楼下小卖部门口从罗某某处缴获的1包冰毒净重0.32克;罗某某在盛佳宾馆门口交易的那包冰毒净重0.35克。在石狮市华林酒店1119房间从犯刘明灿旁边的沙发缴获的1包冰毒,净重2.12克,在刘明灿的住处石狮市群英中路泊捷酒店8905房间扣押3包冰毒净重8.43克。13、现场笔录及尿检照片,证实刘明灿、罗某某尿液冰毒试剂检测呈阳性。14、泊捷酒店住宿登记单,证实有人以张令的身份证登记入住泊捷酒店。15、通话清单及信息,证实罗某某、刘明灿及熊某的通话记录及刘明灿发给许晓婷信息。16,鉴定意见及实物上缴收据,证实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已上缴。17,检查、辨认笔录,证实刘明灿开在石狮市泊捷酒店8905号房间床的右下角发现一个灰色皮包,包里有一个黑色皮夹和一个红色包装,黑色皮夹里有三包疑似冰毒晶体,红色包装袋有10cm×15cm的小包装袋94个、7cm×10cm的包装袋98个、4cm×5cm的包装袋60个、3cm×4cm的包装袋45个、2.5cm×2.5cm的包装袋11个。18、辨认笔录,证实经丰某、肖某某、许某某、谭某某、郑某某、邓某辨认出刘明灿。19、在押人员评审鉴定表,证实被告人刘明灿在羁押期间表现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20、被告人刘明灿、罗某某供述。对于被告人刘明灿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有意见,其没有卖毒品给许某某,第四起其被抓获时也没有当场从其房间扣押毒品“冰毒”8.43克的辩解。经查,有证人许某某证言,能证实她向被告人刘明灿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及次数的事实,并其他的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因此,被告人刘明灿辩解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灿、罗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刘明灿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重28.95克;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重0.67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明灿在犯贩卖毒品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明灿,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明灿在羁押期间表现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明灿系以贩养吸人员,在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明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诺基亚“5230”型、步步高“IMEI864477009173415”型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蔡祖灿审判员:何荣添人民陪审员:蔡彩卿
书记员:蔡燕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