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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喻保胜、柯仕忠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狮刑初字第2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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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保胜(别名:“喻飞”),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彭泽县。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柯仕忠,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刑诉(2013)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保胜、柯仕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保胜、柯仕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柯仕忠居间介绍被告人喻保胜在石狮市狮标宏狮宾馆楼下,将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毒品“冰毒”出售给李某某。2、2013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柯仕忠窜至石狮市金相路佳慧超市门口,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喻保胜,准备向被告人喻保胜购买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毒品“冰毒”并转售给李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柯仕忠配合公安机关,在石狮市塔前招工市场老杨住宿楼下抓获被告人喻保胜,并从被告人喻保胜处扣押毒品“冰毒”二包,分别为0.52克、0.55克。经鉴定,被扣押的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喻保胜、柯仕忠的尿液经检测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喻保胜、柯仕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贺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有关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毒品实物上缴收据,现场、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收押犯人收据,被告人喻保胜、柯仕忠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保胜、柯仕忠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喻保胜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柯仕忠明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柯仕忠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喻保胜,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保胜、柯仕忠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保胜系以贩养吸人员,从被告人喻保胜处扣押的毒品1.07克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保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柯仕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喻保胜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诺基亚1800”型、“QIGI琦基19220”型、“JLGATG牌”手机各一部及建设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蔡祖灿审判员:何荣添人民陪审员:蔡彩卿

书记员:蔡燕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