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燕,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邻水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黄进辉,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刑诉(2013)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燕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月萍、尤鑫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燕及其辩护人黄进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李燕经电话联系后携带0.53克“冰毒”窜至石狮市九二路兴业银行后面的佳顺旅社502房间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某。2、2013年5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李燕经电话联系后携带98.93克毒品“冰毒”窜至石狮市九二路兴业银行后面的佳顺旅社502房间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某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并另从其身上扣押现金人民币20300元及3.59克毒品“冰毒”。经鉴定,扣押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另查明,经尿检,被告人李燕的尿液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傅某某证言,户籍证明,工作说明,侦查计划,电话通话清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毒品实物上缴收据,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李燕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燕故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103.0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3.05克,应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燕已将毒品交给朱某某并收到朱某某购买毒品的款项,是犯罪既遂。辩护人提出本案毒品交易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李燕所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03.05克,因毒品实际交易数量与特情引诱存在一定关联,毒品也没有流入社会,且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燕系以贩养吸人员,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燕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28年5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田建明审判员:蔡祖灿人民陪审员:蔡彩卿
书记员:许鸿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