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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唐惠忠与被执行人庄学锦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港执行字第9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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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唐惠忠,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庄学锦,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泉州市泉港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庄学锦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其在2013年11月22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庄学锦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及存款。申请执行人唐惠忠于2013年12月12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港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林福泉执行员张建华执行员庄学勋

书记员:张东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