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庄跃聪,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刘荣泉,男,195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泉州市泉港区。
申请执行人庄跃聪与被执行人刘荣泉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荣泉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荣泉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港民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荣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通知书,指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3年12月28日前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限定时间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2013年12月,本院多次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4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黄威执行员陈龙祥执行员陈智平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