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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林怡仁、林丽华与被执行人蔡阿细、朱文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永执行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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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怡仁,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林丽华,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朱文革,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福建省平和县。被执行人蔡阿细,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平和县。

申请执行人林怡仁、林丽华与被执行人蔡阿细、朱文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2)永刑初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怡仁、林丽华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阿细、朱文革的银行存款计58231.2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永泉审判员:王伟显代理审判员:陈国延

书记员:毕庆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