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2012年5月6日因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日被监视居住。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江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从其兄李某甲处以15000元承包了中国移动庆阳分公司修建信号塔的劳务工作,同年5月5日8时40分许,李某某指使曹某甲打桩时,虽注意到附近有光缆标志,但自信已经避开,终将位于镇原县新城乡新城行政村西庄自然村的平凉至镇原国家二级光缆挖断,导致光缆电路中断180分钟,造成36523户宽带用户、100711户移动手机用户通信异常,87543户固定用户通信受到影响。案发后李某某、李某甲向中国电信镇原分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693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中国电信庆阳分公司故障影响范围说明、损失费用清单、赔偿协议、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人朱某某、曹某某、曹某甲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有电信光缆的地段施工时,过失损坏电信光缆,造成国家二级干线光缆电路中断、大量用户通讯受到影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米忠峰审判员:刘永正审判员:郝红梅
书记员:赵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