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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某、崇某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3)镇刑初字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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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2013年8月19日因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被镇原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崇某某,2013年8月20日因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被镇原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登位,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26日以镇检刑诉(2013)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崇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米忠峰审判员:刘永正审判员:郝红梅

书记员:赵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