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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武顺利与被执行人李艳梅买卖合同借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珲执字第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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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武顺利,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李艳梅,女,汉族,住珲春市。

申请执行人武顺利与被执行人李艳梅买卖合同借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珲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顺利于2012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标的本金129150元及利息,案件审理费2523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3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武顺利与被执行人李艳梅达成和解协议,分三次将本息偿还完毕(2013年5月未偿还5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全部本金,2014年12月31日前将利息偿还完毕),2013年5月30日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84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珲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崔日男执行员高振玉执行员李钟瑞

书记员:穆虹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