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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原告朴虎林与被告珲春市房产管理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珲行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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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朴虎林,男,1972年2月26日生,朝鲜族,现住珲春市站前西大街**。身份证号2224041972********。被告珲春市房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珲春市河南街。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虎林诉被告珲春市房产管理办公室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共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崔光礼审判员:蔡德龙人民陪审员:杨士俊

书记员:刘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