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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汝芸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1

(2013)福执字第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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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汝芸,男,汉族。被执行人:于海敏,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福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海敏银行存款4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宏林

书记员:岳修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