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柏杨,女,生于1964年8月28日,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福民一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世贤
书记员:林宝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