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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赵雪华、杨昭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11执恢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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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雪华,女,生于1962年8月27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申请执行人:杨昭静,女,生于1987年10月20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崔培全,男,生于1962年8月27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本院依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烟民四终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培全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宏林

书记员:岳修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