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富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位光波,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莱阳市。被执行人:姜忠丽,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莱阳市。
本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的(2012)福执第646号执行裁定书,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位光波、姜忠丽所有的登记在位政霖名下的位于莱阳市五龙南路256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莱房字**)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国用2009第3977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位光波、姜忠丽所有的登记在位政霖名下的位于莱阳市五龙南路256号的房产(房房产证号为莱房字**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国用2009第3977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姜君
书记员:于林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