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恒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善强,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市拓普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旭,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福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拓普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君
书记员:王仁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