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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向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福执字第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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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向武,男,汉族。被执行人巴信江,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向武与被执行人巴信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王宏林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林宝国申请执行人孔祥燕,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上汽车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王福庆,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上汽车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姜玲,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上汽车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吕华伟,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中上汽车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张俊杰,女,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上汽车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马辉,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上汽车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谢树娥,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上汽车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丁丽峰,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上汽车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王国喜,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上汽车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谢镕安,男,汉族,中上汽车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中上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祥燕、王福庆、姜玲、吕华伟、张俊杰、马辉、谢树娥、丁丽峰、王国喜、谢镕安与被执行人中上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宏林

书记员:林宝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