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文江。被执行人曲爱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的(2009)烟牟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9年11月1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曲爱琴在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每年有生活补助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曲爱琴在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2012年生活补助费元至本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直至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曲玉波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