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姜爱军,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杨翠波,女,汉族,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杨翠娥,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姜书升,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爱军、杨翠波、杨翠娥、姜书升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烟牟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唐春明审判员:薛采东
书记员:毕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