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留康,汉族,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区雷锋镇桥头铺村绝子村组**。被执行人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81182.18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骐铭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