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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14)恢执字第24王珊娥冻结、扣划裁定书

(2013)芙执字第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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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新花(身份证号码432831197208113242),女,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滨江新城瑞祥二栋三单元1006房。被执行人王珊娥(身份证号码431026197502130021),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农场二分场新世纪家园1栋503房。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珊娥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19480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骐铭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