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新花(身份证号码432831197208113242),女,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滨江新城瑞祥二栋三单元1006房。被执行人王珊娥(身份证号码431026197502130021),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农场二分场新世纪家园1栋503房。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珊娥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19480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骐铭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