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爱莲,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姜畲镇梅花村何家村组**。被执行人曾海军,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杏花园**中门**
申请执行人陈爱莲诉被执行人曾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9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2013)长中民一终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医疗费2181元,误工费408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诉讼费15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57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海军的银行账户存款57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枚审判员:陈立军代理审判员:荆钊
代理书记员:童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