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先辉,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2005年4月4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常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先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5日以(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6日以(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以(2010)益刑执字第10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5年8月5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25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先辉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听从教育,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勤学好问,发言积极,考试成绩较好。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140.5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0年优秀生产小组成员,2011年优秀文明监舍组员,2012年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先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先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卜雪梅审判员:田宇山审判员:徐高龙
书记员:唐菁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