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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赖和平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2013)益刑执字第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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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赖和平,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2004年7月16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德刑一初字第647号刑事判决,认定赖和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日以(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34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7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和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听从教育,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部批评教育后,能认真接受教育,深刻反省自己错误,并及时改正;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勤学好问,发言积极,考试成绩良好。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155.4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2年一季度、二季度质量评估为较好。2007年5月因在监舍打牌,扣考核分1分;2009年4月因值班时私放他犯出监门,扣考核分2分;2009年6月因抗拒劳动改造被禁闭反省7天;2010年3月因私藏手机被隔离审查,记过一次,扣考核分40分;2011年6月因在监内违规购买、私藏、使用手机被隔离审查,记过一次,扣考核分40分;2012年11月因互监组成员使用自制刀具做小锅饭,负连带责任,扣考核分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赖和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赖和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卜雪梅审判员:田宇山审判员:徐高龙

书记员:唐菁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