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益阳外贸茶厂管理人。2013年11月30日,湖南省益阳外贸茶厂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湖南省益阳外贸茶厂经清算,现无任何资产,不能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湖南省益阳外贸茶厂破产清算程序。本院查明:受湖南省益阳外贸茶厂管理人委托,益阳凌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湖南省益阳外贸茶厂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并于2013年11月2日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为:湖南省益阳外贸茶厂资产总额为0元,负债总额为2081556.38元,资不抵债金额为2081556.38元。
本院认为:湖南省益阳外贸茶厂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在清算过程中,经管理人清算,湖南省益阳外贸茶厂现无任何资产,不能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请求本院终结湖南省益阳外贸茶厂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湖南省益阳外贸茶厂破产;二、终结湖南省益阳外贸茶厂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夏立群 审判员:郭柏奎代理审判员:彭青
书记员: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