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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上诉人殷某某犯伪造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3)益法刑一终字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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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某某,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2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7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又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某,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伪造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赫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殷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6月8日9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在益阳市电信局门口,将其伙同一个绰号叫“矮子”的人伪造的一枚刻有“香铺仑乡新屋山村民委员会”字样的公章,以9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湘,民警于当日对被告人殷某某的位于益阳市环保西路3-18号的租住屋处进行搜查时,从屋内查获得刻有“益阳市工商管理局”字样的公章一枚、“益阳市工商局年检”字样公章一枚、“益阳市医专附属医院”字样公章一枚,以及假冒空白毕业证书、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计199本。2013年4月24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受朱某华委托,以每张80元价格,为其制作“益阳市第十七中学”假高中毕业证6张。同年4月25日,民警对被告人殷某某的位于益阳市环保路的租住屋处进行搜查时,从屋内查获得刻有“益阳市公安局龙光桥派出所”、“益阳市公安局赫山派出所”、“益阳市公安局金银山派出所”等字样的公章116枚,刻有“衡阳医学院”、“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益阳职业技术学院”等字样的钢印62个,钢印架1台,益阳市第十六中学假毕业证6张。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原判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告人殷某某伪造的证件,印章绝大部分未流入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殷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殷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1、2012年6月8日9时许,上诉人殷某某在益阳市电信局门口,将其伙同一个绰号叫“矮子”的人伪造的一枚刻有“香铺仑乡新屋山村民委员会”字样的公章,以9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湘,民警于当日对殷某某的位于益阳市环保西路3-18号的租住屋处进行搜查时,从屋内查获得刻有“益阳市工商管理局”字样的公章一枚、“益阳市工商局年检”字样公章一枚、“益阳市医专附属医院”字样公章一枚,以及假冒空白毕业证书、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计199本。2、2013年4月24日下午18时许,上诉人殷某某受朱某华委托,以每张80元的价格,为其制作“益阳市第十七中学”假高中毕业证6张。同年4月25日,民警对殷某某的位于益阳市环保路的租住屋处进行搜查时,从屋内查获得刻有“益阳市公安局龙光桥派出所”、“益阳市公安局赫山派出所”、“益阳市公安局金银山派出所”等字样的公章116枚,刻有“衡阳医学院”、“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益阳职业技术学院”等字样的钢印62个,钢印架1台,益阳市第十七中学假毕业证6张。案发后,上诉人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湘的证言,证明他是从事摩托车出租生意的,2012年6月8日上午9时许,他骑摩托停靠在老劳动局门口,然后对面一名身材偏胖的男子向他挥手,示意要他过去。他骑摩托开过去后,那名男子说要他到市一中门口电信坪里去拿一个章子,章子100元,出5元路费给他。那名男子告诉他将去联系拿章子的人的手机号码(1387531****),后他就骑摩托到了市电信局,通过电话联系上了一个身高约1米65,偏瘦的男子,于是他付了钱,把章子拿到手上后就直接离开,没走多远,就被民警拦下带来配合调查了。2、证人倪某毛的证言,证明殷某某租住在他租住屋的旁边,另外殷某某还租了我屋边上的一间杂屋,专门放物品,里面放的全是做假证的东西,包括纸制证件、刻的章子等东西。3、证人殷某冬的证言,证明她和殷某某是夫妻,平时在益阳电信大厦下面收手机。2013年4月24日,她一直在家,殷某某一回家就一个人在做假高中毕业证,做六本应该能够赚400元钱,大概是七八十元钱一本。假证做好后都是由殷某某去交易。4、证人朱某华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24日下午6点钟左右,他到一中对面的电信大楼附近询问是否有人可以帮忙办证。后他找到了一名办假证件的男子,当时感觉很眼熟,后来想起是原来一起收手机的“张胡子”,他与“张胡子”谈好每张证件的价格是80元。并约定在秀峰公园挨着康复路的那边等。他在那等了没多久,民警就将他带走了。5、上诉人殷某某的供述,2012年6月8日下午,一个涟源的“矮子”给了他一个印章,要他在益阳电信下面的坪里等,有人会来拿,还嘱咐他说收100元。他在电信的坪里等了一个小时左右,他接到一个电话,说是来拿章子的,他看到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在打电话,于是就问是不是来拿章子的,那名男子说是的,他就把印章给了男子,男子给了他90元钱。交易后大约过了20分钟,警察就将他抓住了。因为这次他帮“矮子”送过一回假证,被桃花仑派出所抓获,关了一段时间,后他找“矮子”赔偿损失,“矮子”就将这套办假证的工具丢在他家里没要了。后他拿这些工具研究过怎样办假证,也掌握了办假证的技术。2013年4月24日下午4点左右,他在益阳市电信大厦下面收手机,一名男子要办假证,后发现是熟人,以前也在电信大厦下收手机,他称呼这名男子叫“矮子”,他就和“矮子”谈好80元一张的假证,并约好晚上8点左右在康复路秀峰公园那里交易。他就回家开始制作,还没有制作完就被警察抓住了。6、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证明2012年6月8日10时40分,公安民警对殷某某位于益阳市环保西路3-18号的租住屋进行搜查,查出“益阳市工商管理局”字样的公章一枚、“益阳市工商局年检”字样公章一枚、“益阳市医专附属医院”字样公章一枚,以及假冒空白毕业证书、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计199本。7、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证明2013年4月25日,公安民警对殷某某的位于益阳市环保路的租住屋处进行搜查时,从屋内查获得刻有“益阳市公安局龙光桥派出所”、“益阳市公安局赫山派出所”、“益阳市公安局金银山派出所”等字样的公章116枚,刻有“衡阳医学院”、“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益阳职业技术学院”等字样的钢印62个,钢印架1台,益阳市第十七中学假毕业证6张。8、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公安民警在李某湘摩托车车斗里查到一枚刻有“香铺仑乡新屋山村村民委员会”字样的公章。9、辨认笔录一份,证明经李某湘辨认,证实殷某某就是卖假印章给他的人。10、辨认笔录一份,证明经朱某华辨认,证实殷某某就是卖假毕业证给他的人。11、辨认笔录一份,证明经殷某某辨认,证实朱某华就是在他手中买假毕业证的男子。12、被扣押的印章、假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查获的殷某某伪造的印章、假证的情况。13、益公物鉴(文检)字(2013)117、211号物证鉴定书,证明盖有“益阳市第十七中学”印文的六份毕业证书均系伪造。14、电话通讯详单,证明殷某某与他人的通话联系情况。15、上诉人殷某某的抓获经过说明,证明殷某某系被抓获归案。16、上诉人殷某某的户籍资料,证明殷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殷某某伪造的证件,印章绝大部分未流入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殷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殷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查,上诉人殷某某于2012年6月8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刑事拘留,解除强制措施后,又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于2013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以上证明对殷某某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浩益审判员:易政兴代理审判员:吴林波

书记员:熊达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