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广明,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2005年10月24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株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广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6日以(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1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以(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20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以(2011)益刑执字第1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6日起异动后至2026年10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广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听从教育,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勤学好问,发言积极,考试成绩较好。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170.5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0、2011、2012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广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广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4年10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卜雪梅审判员:田宇山审判员:徐高龙
书记员:唐菁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