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定宏,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丰登南路2号伟基大厦10407室。法定代表人黄型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李定宏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益法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郭继光审判员李京伟审判员鲁毅东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李捷刘斌与益阳欣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静、薛佳昕、孙吉姣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2)益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静、薛佳昕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斌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被执行人吴静、薛佳昕在益阳欣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52%股权(各26%,共计416万元,分别折合人民币208万元)至申请执行人刘斌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胜钧审判员:李京伟审判员:鲁毅东
书记员:潘琼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