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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 2013

澧县国土资源局与金强非法占地行政裁定书

(2013)澧行财保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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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澧县某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阳镇。法定代表人左某,局长。被申请人金某,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澧阳镇。申请人澧县某局对被申请人金某作出了澧国土资监字(2013)第121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为防止被申请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保证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得以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澧县某局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金某在澧县澧阳镇新高堰村四组继续修筑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申文连审判员:彭世平审判员:田京城

书记员:杨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