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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冬梅与刘马龙执行裁定书

(2013)涟执字第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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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冬梅,居民。被执行人刘马龙,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涟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马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马龙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由刘马龙偿还胡冬梅借款本息20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受理费2307.5元。但被执行人刘马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马龙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洪毅

书记员:刘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