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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恒付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涟刑初字第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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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恒付(绰号“阿付”),男,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8月3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14日经湖南省涟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刑诉(2013)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恒付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2013年12月1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长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恒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下旬的一天,吸毒人员杨某在网上聊天时发现“阿天”(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惠州市贩卖毒品,“阿天”问杨某是否需要毒品,因杨某遂想协助公安机关抓住“阿天”。2013年7月底的一天,“阿天”在电话里问杨某要不要毒品,杨某说要购买100克冰毒和100粒麻古,同时与“阿天”讲好冰毒价格为160元/克,另外,每克冰毒送1粒麻古,并要“阿天”将毒品送到湖南省涟源市来,“阿天”说他没时间,但他会安排“阿付”即被告人黄恒付把毒品送过来,杨某表示同意。同月31日下午,“阿天”找到黄恒付,并交给黄恒付一些冰毒和麻古、700元的路费及一台联系用的手机,要黄恒付把毒品送到湖南省涟源市交给杨某,并承诺支付黄恒付3000元钱的报酬,黄恒付表示同意。同年8月1日,杨某把此情况报告给了涟源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2013年8月2日晚12时许被告人黄恒付坐车抵达涟源市,并住宿在涟源市火车站附近的鑫怡宾馆401房。次日上午,杨某通知黄恒付先拿一部分毒品到涟源市“东泰”宾馆308房来交易。在交易时,黄恒付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交易毒品被当场缴获。接着,侦查人员在“鑫怡”宾馆401房将黄恒付携带的全部毒品缴获,共缴获冰毒83.2808克,麻古6.8503克。黄恒付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底的一天,“阿天”跟杨某电话联系说他有100克冰毒和150粒麻古,问杨某买不买,杨某说买100克冰毒和100粒麻古,要“阿天”到涟源来交易,“阿天“说送到涟源来价格要160元/克,每克冰毒送一粒麻古,“阿天”讲安排“阿付”送毒品,杨某同意了,并将该情况告诉公安机关,2013年8月3日零时,“阿付”到了涟源,杨某要“阿付”到涟源火车站附近的鑫怡宾馆住下,当日中午12时许,杨某要“阿付”先拿一部分毒品到涟源市东泰宾馆308房来交易,他便拿了约25克冰毒和31粒麻古过来,然后拿出一点冰毒及1粒麻古要我试货,二人各吸了几口,杨某问“阿付”要多少钱,“阿付”要杨某在电话里跟“阿天”说,讲好价后,杨某就先交了2000元钱给“阿付”,并约定余款次日给“阿付”,接着杨某就悄悄通知涟源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进来将“阿付”抓获,并缴获了毒品,同时“阿付”放在鑫怡宾馆401房的毒品也被全部缴获。(2)辨认笔录证明,黄恒付能从12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阿毅”(杨某)。(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文社区东泰宾馆扣押冰毒2包、麻古30粒、手机等物;从涟源市火车站鑫怡宾馆401房扣押冰毒2包、麻古39粒,物品持有人为黄恒付。(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2013年9月22日,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黄恒付处缴获的白色晶体物品净重83.280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状物品净重6.8503克,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5)通话详单证明,黄恒付与杨某、“阿天”有过电话联系。(6)户籍证明证明,黄恒付的身份情况。(7)被告人黄恒付的供述证明,2013年7月下旬的一天,“阿天”打电话要其帮忙送毒品,每送一次至少给其3000元报酬,黄恒付就同意了。同月31日,“阿天”在广东惠州给其100克冰毒、麻古,要黄恒付送到湖南省涟源市一个叫“阿毅”的人手里,并告诉我“阿毅”的手机号码,同时给了黄恒付700元钱的路费开支及一台黑色诺基亚手机,黄恒付于当日下午坐车,到2013年8月2日晚12点多钟就到了涟源市,黄恒付在“阿毅”的建议下在涟源市火车站附近的鑫怡宾馆401房住下,次日11时许,“阿毅”约黄恒付到涟源市东泰宾馆308房交易毒品,黄恒付就带了2包冰毒和31粒麻古赶到房间里,在房间里吸食了1粒麻古和一些冰毒之后,“阿毅”用电子秤称了一下黄恒付带去的冰毒重约25克,还有30粒麻古,黄恒付要“阿毅”和“阿天”在电话里讲好价,然后“阿天”在电话里告诉黄恒付,要其先收下2000元钱,随后,自己就被公安机关抓了,并将毒品扣押。在黄恒付的指认下,侦查人员又到鑫怡宾馆其住的401房扣押了黄恒付带来涟源的2包冰毒和39粒麻古。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恒付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恒付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恒付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恒付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恒付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恒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汉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28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欣人民陪审员:许和平人民陪审员:李建辉

书记员:喻文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