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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袁英杰与被执行人张明民退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零执字第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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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英杰,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明民,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

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袁英杰与被执行人张明民退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2013年12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袁英杰下发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明民于2013年12月12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袁英杰2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项中张明民于2013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袁英杰20,000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毅芳审判员:管爱萍审判员:唐骏勇

书记员:张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