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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蒋月英与被执行人黄六林、黄春英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终本)

(2013)零执字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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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月英,女,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黄六林,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黄春英,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蒋月英与被执行人黄六林、黄春英债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六林、黄春英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卫林审判员:彭义军代理审判员:黄明鸣

代理书记员:唐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