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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慧君与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晃执字第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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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慧君,女,1965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康耀,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晃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杨慧君与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慧君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杨慧君本次申请执行的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晃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审判员:杨建清审判员:张亚

书记员:滕林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