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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晃刑初字第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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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1989年12月17日出生。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刑诉(2013)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志林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燕如担任庭审记录。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给他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姚志林

书记员:杨燕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