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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覃建成贩毒一案判决书

(2014)张定刑初字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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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建成,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永定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9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2008年12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看守所。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张定检刑诉(2013)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建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群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建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建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覃建成具有的量刑情节是:1、自愿认罪;2、前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建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覃建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向宏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