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军成,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张定检刑诉(2013)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军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婕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军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军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军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军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覃彦云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