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跃仲。委托代理人戴建中。被执行人张为汉。
申请执行人熊跃仲与被执行人张为汉租赁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3)武民确字第00002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确认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为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7600元(执行案款75000元+执行费2600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行计算)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为汉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中鑫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