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女,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3月29日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武检刑诉(2013)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二年。(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员:熊娅
代理书记员:张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