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吸食毒品,2013年7月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未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同年11月15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武检刑诉(2013)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光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5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员:杨绍华
代理书记员:李丹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