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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陈治政、朱理进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2013)武刑初字第00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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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治政(曾用名:陈治君,绰号:“大兄儿”),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1996年7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1月1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7月13日经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5月18日由鼎城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朱理进(绰号:“文老妈”),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脱逃罪,2001年9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2月3日释放;因吸食毒品,2009年3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7月9日由鼎城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7月17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0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武检刑诉(2013)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治政、朱理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治政、朱理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治政、朱理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治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材料,证明被告人陈治政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朱理进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陈治政、朱理进向其贩卖毒品的事实经过;3、证人杨某某、陈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陈治政在村里的表现情况;4、通话详单,证明被告人陈治政与吸毒人员陈某甲电话联系的详细情况;5、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陈治政、朱理进及吸毒人员陈某甲能够相互辨认出对方的事实;6、扣押物品清单及缴款书,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毒资及上交毒资的基本情况;7、被告人陈治政的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陈治政因犯故意伤害罪,1996年7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1月10日减刑释放的事实;8、被告人朱理进的前科、劣迹材料,证明被告人朱理进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脱逃罪,2001年9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食毒品,2009年3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0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事实;9、保外就医疾病鉴定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陈治政的目前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被告人朱理进的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事实;10、被告人陈治政、朱理进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陈某甲的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治政、朱理进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治政、朱理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治政、朱理进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治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理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治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理进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有漏罪未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朱理进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治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朱理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经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治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理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伍晓侦代理审判员:张旭升人民陪审员:谢小平

代理书记员:张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