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义祥。被执行人梁建锡。被执行人张金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义祥与被执行人梁建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建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追加其妻张金苹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但张金苹至今亦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金苹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俊代理审判员:周昂代理审判员:盛辉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