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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邝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临刑初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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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细助,绰号“老邝”、“老头子”,男,1950年9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细助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细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邝细助辩称:对持有毒品的事实认罪,但其认为不构成贩卖毒品,只是持有毒品。艾某彪购买的毒品是按成本价给他的,没有以牟利为目的。他持有毒品是为了缓解腰痛而吸食,没有流入社会,危害性较小。他在公安机关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邝细助自2012年7月份以来开始吸食毒品,因经常吸食毒品造成其经济困难。为保证自己吸食的毒品货源不断,开始以贩养吸。2013年2月份,在临武县城关地区从事贩卖毒品(冰毒、麻古)活动。被告人邝细助已于2013年4月11日抓获归案,并当场在邝细助身上及其家中搜查到类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和红色药丸若干,经鉴定,白色晶体和红色药丸内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净重共计27.7346克。现查明被告人邝细助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有:(1)2013年2月17日被告人邝细助和卢勇、骆某中、雷亚朋在临武县忠诚宾馆706房打“跑得快”。打完牌后,被告人邝细助和卢勇、雷亚朋共同出资向被告人邝细助以350元的价格购买一克“冰毒”和一粒“麻古”,被告人邝细助和卢勇、骆某中、雷亚朋当场将购买来的毒品吸食完。(2)2013年4月9日14时许,艾某彪没有钱购买毒品吸食,经胡某林介绍在邝细助租住的房屋内将自己的摩托车以800元的价格抵押给邝细助,并当场向被告人邝细助购买了200元冰毒。艾某彪拿到冰毒之后,当场叫起被告人邝细助和胡某林在邝细助租住的房屋一起吸食。另查明,被告人邝细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积极退清犯罪所得人民币115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骆某中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7日,他和卢勇、雷海林的儿子、还有老邝四个人在忠城宾馆玩,他和卢勇每人出150元,因为老邝本身也一起吸食,就算优惠价,150元买了400元的冰毒和一个麻古,老邝直接从身上拿出一个铁盒,里面装了5、6个毒品,麻古5、6个。后来,雷海林的儿子打牌赢钱了,就把300元退还给他和卢勇,然后大家一起把毒品吸食掉了。2、证人骆某中的辩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11日,骆某中从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就是“老邝”,真实名字叫邝细助,就是卖毒品给他的人。3、证人胡某林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9日14时许,艾某彪邀他去邝细助家抵押摩托车,经双方协商,艾某彪将一辆银白色豪爵女士摩托车以800元的价格扣押给邝细助,并立了字据。然后艾某彪提出买300元冰毒,他看到邝细助从衣兜里掏出一个白色的袋子,里面装有10包左右的冰毒,邝细助拿出一包冰毒及500元现金交给了艾某彪,这样就作为艾某彪抵摩托车的800元钱了。艾某彪独自将冰毒吸食完了。4、证人艾某彪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9日14时许,他打“小林”的电话购买毒品,同时也告诉“小林”他身上没有带钱,并问“小林”是否可以抵押摩托车,“小林”说可以。“小林”带他到邝细助的家里,将他的摩托车以800元钱抵押给邝细助。邝细助拿了200元冰毒和600元人民币给他作为抵押摩托车的800元钱,他拿到毒品和钱之后写了一张字据邝细助。他在邝细助家里将毒品吸食完了,又在邝细助那里买了200元冰毒。5、证人艾某彪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4月11日,艾某彪从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就是“老邝”,真实名字叫邝细助,就是卖毒品给他的人。6、证人黄某菊的证言证实:2008年,“老邝”的老婆“小周”租了她的房子用来居住。每年房租3000元,房租基本上是“小周”交的,到今年有五年了。7、证人艾某东的证言证实:艾某彪骑的那台摩托车是2012年他爸爸在一个朋友那里买的,车子没有手续,是一辆银白色的豪爵女式摩托车,没有车牌。他弟弟艾某彪告诉他摩托车被人偷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打电话来才知道是被他弟弟卖了。8、证人吴某龙的辩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10日,吴某龙从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男子就是租住在自己家中五楼的住户“老邝”。9、被告人邝细助的供述证实:2013年2月17日晚上八、九点钟左右,他与骆某中、雷亚鹏、卢勇四人在临武县忠城宾馆开房打“跑得快”,他输了钱。当时他身上带有五颗“麻古”,骆某中等人在牌桌上抽了150元买了三颗“麻古”,然后吸食,后来他打牌又将这150元输掉了。2013年4月9日中午14时许,小林和艾某彪来到他租住的房屋里,艾某彪将一辆银白色女式摩托车以800元抵押给他,并写了一张字据给他,他给了艾某彪800元。艾某彪拿200元购买冰毒,他给了艾某彪大概0.6克左右冰毒。10、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证实:2013年4月11日临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雷海辉、罗方仁,在邓华的见证下,在临武县城关镇华源路邝细助所租住的房屋内进行搜查,搜出多包白色晶体和黄色药丸。11、鉴定意见证实:①在邝细助住处及随身物品中搜查疑似毒品的物品,经鉴定从15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合计27.7346克毒品;从14号、18号、19号检材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及咖啡因等毒品成分。②从邝细助的尿液进行检测,发现该尿样呈阳性反应。12、被告人邝细助的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邝细助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3、临武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临武县公安局民警从邝细助家卧室衣柜上面的一个金色月饼盒内的物品:白色晶体(疑似冰毒)四包;邝细助家主卧梳妆台上的一个小盒子内的物品:黄色标起中乾健牌药丸一粒;邝细助家第一卧室墙角处的粉红色盒子内的物品:白色晶体一包(疑似冰毒);邝细助家中主卧室侧面:白色晶体一包(疑似冰毒);邝细助家中主卧室侧面:红色份一包(疑似麻古);邝细助家中主卧室上方:白色晶体一包(疑似冰毒);邝细助家中客厅电视机上:白色晶体一包(疑似冰毒),共计25.7克;邝细助身上搜出来的物品:白色晶体九包(疑似冰毒),共计8.9克,红色药丸二粒(疑似麻古);电话记事本一本25×15厘米褐色;黑色智能手机二台。14、票据证实:艾某彪于2013年4月9日以800元的价格把一辆摩托车抵押给了邝细助。15、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4月11日,临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将被告人邝细助抓获。16、视听资料证实:①2013年4月11临武县公安局对邝细助租住的住处进行搜查的视频资料。②临武县公安局对邝细助讯问同步的视频资料。17、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被告人邝细助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1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细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27.7346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细助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邝细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邝细助认为其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邝细助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同时也贩卖给他人,属以贩养吸,应以贩卖毒品罪处理;但量刑时应考虑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为此,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被告人邝细助积极退清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理。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邝细助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邝细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邝细助贩卖毒品犯罪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交有权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邓志尧人民陪审员:邓素英人民陪审员:艾雄生

书记员:陈送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