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宜标、刘桂青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刘桂青房屋已设立抵押权,且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后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5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福华执行员杨士轩执行员陈爱明
书记员:龚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