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被执行人浙江龙氏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剑琴,被执行人:高根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湖长商初字第9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16日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浙江龙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林城镇大云寺村林城工业园区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义平审判员:沈小涛代理审判员:卢勇
书记员:蒋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