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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2013)湖长执民字第12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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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法定代表人:宋春新。被执行人钱文林。被执行人钱凤琴。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湖长商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钱文林、钱凤琴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钱文林、钱凤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文林、钱凤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钱凤琴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新世纪花园内14号G105房屋(产权证号000308**)、装修及屋内相关物品(详见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梅义平审判员:姒国俊审判员:郭富平

书记员:黄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