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祥。被执行人亚太电器集团长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克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2)湖长民初字第0966号判决书,于2013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亚太电器集团长兴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亚太电器集团长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25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宗建
书记员:俞俊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